(一)《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申请书》2份。
(二)《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有变更内容的表格)1份。
(三)理事会或董事会关于议定和同意变更事项的《会议纪要》。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变更学校名称,提交登记部门核发的《民办非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表》(民政局核发)或《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表》(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
(六)变更办学地址或新增办学点,提交新地址,其他办学条件与设立时标准相同(原址办学须一年以上)。
(七)变更培训专业,提交专业名称和等级、与该专业配套的教学大纲、计划、教材,其他条件与设立时标准相同。
(八)变更举办者,提交现举办者身份证明及学校《财务清算报告》,新的验资报告(注册资金在变更举办者后已低于10万元)。
(九)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身份证明和离任审计报告,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与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手印的书面协议(需载明债权债务处理结论),其他条件与设立时标准相同。
(十)变更注册资金,提交新的验资报告。
(十一)办理延续(许可证到期换证),提交《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民办培训学校换证登记表》(网站下载)。成立、变更的所有文件。
(十二)终止办学(注销),提交学校的财务清算报告,资产处理报告,教职员工解聘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