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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规定,公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