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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三: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十四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校长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十五、十六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条、《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第五条: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订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由学校组织第三方进行财务清算,办学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权属由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确认,并缴纳相关税费,在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到有管辖权限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重新登记,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在2020年9月1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关于学校办学属性选择的书面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学校不得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1年9月1日前完成相关手续。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登记手续。 
    (四)《民办教育促进法》******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民办教育促进法》******十四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十三条: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第六、七条规定: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九)《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1、学校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8、章程修改程序。《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名称应规范,统一使用“××市××职业培训学校”。《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十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十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三条:各地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37号)******条:民办学校要把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学校章程。
    (十三)《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十二条: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
    (十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规定: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举办者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注册资金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审批权限向市或区(市)县政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核查。
    (三)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批准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书》2份
    (二)《社会组织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民政部门出具)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
    (三)《成都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
    本表从网站下载。《登记表》由******书和11个独立表格组成:1、培训学校概况;2、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3、举办单位;4、举办人;5、法定代表人;6、校长;7、教师;8、财务管理人员;9、理事会或董事会;10、专职教学管理人员;11、党组织负责人及成员。
    (四)《培训学校章程》
    内容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罢免、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终止事由、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党建工作制度;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理(董)事会全体成员的确认签名。
    (五)资产证明
    1.培训场地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理论教室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和租赁协议(租赁期三年以上)(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提交A4纸打印的办公、教学、实操场地照片。
    2.具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和验资报告。提供学校资产以及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可提供资产报告或购物发票),并载明产权。
    3.举办者稳定******的经费来源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资质证明
    1.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同时到场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出具法人资格材料(营业执照等,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联合出资举办的,出具联合出资办学协议。
    2.校长从事职业培训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证明(用社保缴费清单或银行卡工资流水证明)、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大专以上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用社保缴费清单或银行卡工资流水证明)。
    4.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5.财会人员(2名)的身份证、会计证或三年以上财会工作从业经历证明(用社保缴费清单或银行卡工资流水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6.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5人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5年以上教育教学从业经验的证明(用社保缴费清单或银行卡工资流水证明)。
    (七)与培训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由不同等级理论课时和实际操作课时组成)、培训教材、管理制度(包括行政、教学、财务、学生、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备注:以上资料(除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场地照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依序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