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的定义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出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分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流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出产、经营的个人。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不符合扣除划定的捐赠支出;
4.赞助支出;
5.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6.与取得出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国家税务总局划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违背划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本钱用度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户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
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准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讲演表》;
每月所扣税款,应在次月7日前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讲演表》、代扣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人、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此外,按账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应准确进行有关扣缴税款的账务处理,扣税时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个体工商户应扣未扣税款的(纳税人拒绝扣缴,扣缴人已将此情况及时讲演税务机关的除外),由业主缴纳应扣未扣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金。
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限
个体工商户的出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