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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财务记账报税常见问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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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海华小编***为你整理2019年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常见问题,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回答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通用问题(54问)
    1、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填错了怎么办
    纳税人自行提交、自行核实。进行专项扣除时,系统会显示之前已扣除的信息,可自行再次确认核实。若税款已缴纳,也可在汇算清缴时进行修改,多退少补。
    2、我是单位的财务,对我们单位的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不是得核实下才能给他们办理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要素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也***是说,扣缴单位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做两件事,一是需要核对下纳税人填报的要素信息是否完整,因为填报的要素信息不完整将影响纳税人享受扣除或者事后核验;二是需要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为其办理扣除。而相关扣除信息的真实性、******性、完整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十五条规定,由纳税人自己负责。
    3、我是单位财务,现在办理专项附加扣除都是个人填的,如果他们填的不对,我们单位需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性、完整性负责”;******十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此,对纳税人填报的信息,由其自己负责。扣缴义务人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即可。
    4、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纳税人报送给扣缴义务人的《扣除信息表》,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预扣预缴年度的次年起留存五年”。
    因此,如果员工是通过直接向扣缴单位报送纸质或电子模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需要由单位和员工双方签字后留存备查。员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单位既不需要查看,也无须留存备查。
    5、专项附加扣除的办理听起来比较繁琐,如果我们单位财务不肯帮我办理的话,我该怎么办呢?
    对您提到的这种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此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所得、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因此,如果您单位不愿意帮您办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您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6、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7、看专项附加扣除办理规定,要享受***得报信息。可是有些信息我不太想告诉单位,我可以自己去办理吗?
    在新税法的制度设计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征管操作中,已经充分考虑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8、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十四条和******十五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9、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十条******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10、我想问下从什么时点开始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各项扣除的享受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不同扣除项目,可以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子女教育。在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在学历教育阶段,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注意:以上两项教育类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自2019年1月起享受扣除的期限***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新个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于新税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从2019年1月1日起发放工资薪金的当月开始享受。
    11、子女教育费、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2、我们一家人都在农村务农,是不是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我能够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根据修改后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可以减除专项附加扣除。您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同时没有这些综合所得的,也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现在很多人进城打工,也有工资收入,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您在农村务农,没有综合所得,如果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业取得的所得,国家是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总体看,您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大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3、个税扣除政策各地差异
    除了房屋租金,根据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适用不同扣除标准外,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统一的政策。
    14、APP端如何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步,实名注册
    税务机关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发布远程办税端,远程办税端,主要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和各省电子局网站。大家只需要下载这些远程办税端“个人所得税”APP,通过实名注册,获取登录用户名和密码,进入软件操作界面,***可以看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填报界面了。
    ******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当您完成“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2)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
    3)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4)填写其他信息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1)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15、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6、个人专项附加扣除是否需要填报相关扣除信息?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17、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十条******款: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18、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9、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20、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21、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随即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相关政策发布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形判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和范围,通过填报纸质或电子《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使用后续税务机关上线的远程客户端,通过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等方式便捷办理。
    22、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23、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4、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直接在税务机关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不会再告知扣缴义务人相关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5、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6、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招一个境外员工在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外员工在境外工作,一般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取得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不在境内缴税,不得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27.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答:个人需要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28.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答: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后,可以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29.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答:个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并计提个人所得税前,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由扣缴义务人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30.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31.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除填写电子模板外,个人还可以填写纸质报表的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续,税务部门还将逐步提供更多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由纳税人填写后,通过网络传递给扣缴义务人,用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2.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33.是否必须在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才能在次年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个人可以年底前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次年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信息,也可以在扣除年度中的任意时点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截止到当前月份的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可扣除额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亦即在扣除年度内可以追溯扣除,使个人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19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4.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答:可能存在以下原因:一是个人信息填写不规范,导致信息采集失败;二是个人填写的个人基础信息与此前扣缴义务人采集的基础信息不一致,导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失败;三是由于政策理解问题,个人提供的情况不在可扣除的范围之内;四是电子模板提交时间晚于扣缴义务人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间,在当月未及时办理扣除;五是扣缴义务人操作有误,未******获取及计算填写可扣除额。
    35.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先与扣缴义务人联系核实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和税款计算情况,如有问题可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者下一期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调整。如存在软件操作或者政策执行方面的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税务机关。
    36.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答: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7.年度中间若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通过电子模板的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信息及时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并及时报送扣缴义务人。
    38.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答: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办理2019年及以后的业务版面”,通过【专项附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导入或手工添加方式采集。如果当前为“办理2018年及以前的业务版面”,则可通过系统上方的【业务切换】按钮进行切换。
    39.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答:请认真耐心的查看导入日志,对于模板的必填项目,如有漏项,会导致失败,日志中会有明确说明,“【XX专项附加扣除】页签:【明细行X】的【XX】未填写,请检查。”请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后重新导入即可。
    40.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答: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中的人员信息必须提前在人员信息采集处进行采集,才能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先通过人员信息采集导入相关人员信息后,再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1.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个模板后,只显示13条信息,什么原因?
    答:扣缴客户端在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可以导入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显示有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不在此展示,可通过其他专项扣除菜单查看其他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42.什么是扣除年度?
    答:扣除年度是实际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与填写时间并非同一概念。同时,新个人所得税制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人可以在此时点之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本次只采集2019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扣除年度应填写2019年。
    43.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
    答: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44.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答:根据政策规定,个人享受子女教育、房屋租赁、住房贷款等专项附加扣除时均涉及配偶的相关情况,有鉴于此,个人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如实提供配偶情况。
    45.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答: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46.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一是不要修改、删除和调整电子模板的字段及字段格式;二是建议用excel填写电子模板;三是填写电子模板时请仔细阅读相关的说明和提示。
    47.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答: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行,在***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48.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答: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部分因为填写不规范,建议按照导入时客户端反馈的导入失败提示信息修正后,重新执行导入;
    (2)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格式兼容性造成,建议在执行导入的电脑上用EXCEL打开导入失败文件,然后保存为XLS或XLSX格式后,重新执行导入;
    (3)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损坏,文件打不开,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集数据。
    49.拿到的电子模板文件损坏后,从哪可以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答: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50.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答: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51.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答:可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可尝试再次导入。(可参考“一(13)问题描述”)
    52、如何下载专项附加扣除的电子模板?
    可登陆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各地的电子税务局门户网站、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系统后,再进入专项附加扣除菜单,选择具体项目,点击“导入”下载模板即可。
    53、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或电子税务局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54、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可以从各地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下载,或者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一、“子女教育”常见问题
    内容:学前教育(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
    标准: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方式:父母分别50%或是一方****
    注意: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1、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2、我的孩子在私立学校念书,我能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答:可以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接受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女,无论在公立学校学习,或者在私立学校学习,其父母都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我们有两个孩子,一个在读小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能享受的子女教育费如何扣除?
    答:子女教育支出的范围是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年满3岁到小学入学前,也可以参照此标准进行扣除。您一个孩子在读小学,另一个在读幼儿园小班的孩子,如果年满3岁了,那么您两个孩子***可以每月共扣除2000元的子女教育支出。
    4、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答: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5、新闻里说个人可以扣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了。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可以享受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2项专项附加扣除,而且享受的时候,只需要填报相关信息,不用提供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此次税法修改,新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这既是改革的亮点,也是难点。为了让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更好地落实,方便纳税人享受,我们实行“申报信息即可享受,部门协作事后核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的征管方式。因此,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只需填报相关信息给单位或税务机关;相关资料,既不用提供给扣缴单位,也不用给税务机关,您自已留存备查***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事后核验时,发现您填报的信息与相关部门信息核对不上,我们会找您核对,这时需要您出示相关的资料,也希望大家能够支持和配合。
    6、子女教育扣除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因此,如果子女是在境内读书,则无须留存资料;如果子女是在境外读书,按上述规定留存资料备查即可。
    7.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8.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答: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9.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10.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1.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答: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12.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答: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3.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4.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答: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5.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6.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17.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
    18.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答: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19.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读学校或者***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读学校即可。
    20.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子女因***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21.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读学校或者***读国家(地区)?
    答: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22.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答:本扣除年度内子女即将年满3周岁的,可以在子女满3周岁之前提前填写报送相关信息,子女满三周岁的当月即可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无须待子女实际年满3周岁之后填报。
    23.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已不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规定,无需填写相关信息。
    24.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例如,在2019年1月到8月30日之间,小孩读高中教育,2019年9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小孩读大学,***分两行填写全日制学历教育信息。
    25.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0。其中一方为****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6.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答:不中断享受。只要纳税人不填写终止受教育时间,当年一经采集,全年不中断享受。
    27.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例如,甲和乙是各自离婚后重组的两夫妻,甲有一个孩子,乙也有一个孩子,4人共同生活在一起,则扣除方式如下:
    ******种方式:甲与乙商量由甲或乙享受两个孩子的教育扣除,每月共2000元扣除额;
    ******种方式:甲和乙各自享受自己与前妻或前夫生的孩子的教育扣除额,每月1000元。
    但是要注意:甲和乙享受了其与前夫或前妻生的孩子的教育费用扣除政策,甲和乙的前夫或前妻***不可以再次享受教育费用的每月1000元的扣除。
    28、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9、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二条,享受子女教育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在境内***读的,税务机关可以获取教育部门的学籍信息,纳税人不需留存资料备查。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30.何时填写教育终止时间?
    答:《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第三“子女教育”问题4的回答:子女因***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根据此回答提示:子女小学毕业到初中入学的暑假期间、初中毕业到高中入学的暑假期间、高中毕业到大学入学的暑假期间、大学毕业到硕士入学的暑假期间不填写教育终止时间,父母可以继续享受每月1000元的扣除,但是以上的暑假期间,确实子女终止全日制教育,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补税即可)
    个人从填报的教育终止时间次月起,不能再继续享受该子女的此项扣除。
     
    二、“继续教育”扣除常见问题
    学历教育: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扣除,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可以父母按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由本人按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不得同时扣除。
    1.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答:《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第四“继续教育”种的问题2的回答: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2.学历(学位)教育,是否***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读(属于******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答:《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第四“继续教育”种的问题4和5的回答: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终是否取得证书,***长扣除48个月。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三、“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常见问题
    前提:本人或配偶贷款买房,首套住房还贷款期间
    标准: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方式:定额扣除,凭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什么?
    答: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长不超过240个月。对于2019年起还处在还款期,只要符合条件,***可以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3、如何知道贷款买房是不是符合住房贷款利息扣除的条件?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依法享受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如何定义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同时办法中还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纳税人用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情形来掌握,即纳税人******次用贷款购买住房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可以查询贷款合同,或者向您的具体贷款银行咨询确认。
    5.夫妻双方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7.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答: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扣除, 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四、“住房租金”扣除常见问题
    前提: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
    内容:主要工作地方租房的租金
    标准:(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
    (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方式:(一)夫妻双方同城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不同城的可以分别扣除。
    (二)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三)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2.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二是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三是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3.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4.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租赁合同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5.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答: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6.员工无房产,目前长包酒店房间居住,每月金额自负,这种情况是否可视为租房?
    答:可以视为租赁住房,但请纳税人保留部分相关票据,用以证明相关事实。
    7、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8、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答:“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10.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答: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11、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答:您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2、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答: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14、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15、住房租金扣除、合同备案问题
    答:住房租金扣除,相关合同或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但需要留存备查。
    16、个税扣除政策各地差异
    答:除了房屋租金,根据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不同适用不同扣除标准外,其他扣除项目适用统一的政策。
    17、北京,租房租金扣除标准?
    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和您的情况,您在北京工作且没有住房,发生的房屋租金支出,可按每月1500元标准扣除。